资源共享的动力机制
资源共享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协调机制。资源能够从资源提供方到达资源需求方,这期间存在一定的获取机制、资源协调机制回。当多个用户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必然产生冲突或破坏性行为。为了快速有序、经济合理地促进资源共享,在需求方和提供方之间建立良好的资源可达性渠道,一定存在有关的规则、程序或协议。这种规则可以是在共享运行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形成并成熟,也可以是共享中介的创建者事先所规定的。资源共享中的参与主体的责任与利益相统一。资源共享不仅强调资源匹配、融合、一致,或者实现“同舟共济”,同时也强调资源需求方对有价值资源的追求,使占有资源后资源的价值得到承认。资源共享并不是单一地强调双方或多方能够共同拥有、使用资源,同时包含了参与主体通过付出而实现共享获得利益。从人类学角度来看“共享”与“无私帮助,、“极端自私”是不同的行为范畴,极端的自私和绝对的利他都不是共享,都不能实现充分的共享。
资源共享系统的经济效用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行为主体是以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为口标的,这就决定了资源共享是存在难度、存在障碍的。一般情况下,资源拥有者倾向于做有利于自己的事,而不愿意做牺牲自己的利益让别人得益的事。因此,在共享行为中,资源拥有者不愿意把自己通过努力或花费一定成本获得的资源无偿送给他人。因此,资源拥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会谨慎对待资源共享问题,因此会出现限制性共享,即一方而资源需求方通过支付获得所需要的稀缺资源,另一方而资源拥有方通过获得利益而提供出拥有的资源,成为资源提供方。资源共享的客体就是所有资源提供方拥有的资源。在资源共享过程中要体现资源共享的效用,就必须增强共享主体对共享资源的依赖性,需要塑造主体间共享型的资源关系。这样,对于资源提供方来说,通过提供出了所拥有的资源,使得能够对该资源进行重新创造与发展,能够通过资源共享而创造新的资源;从资源需求方来说,通过对外来资源的吸收与获取,为需求方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
同时,资源共享系统是存在约束机制的,在共享的过程中,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同时又受到他人权利和利益的约束,也就是说,资源共享的过程和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资源共享系统类型
可以将资源共享系统类型分为微观结构的共享和宏观结构的共享。
微观结构的共享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资源流动,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能够提供彼此所期望的报酬及资源;当资源需求方发现某一个或几个资源提供方拥有自己所需的资源,而又确信对方愿意提供资源时,就产生吸引,在吸引力的作用下形成交换意愿,完成交换行为。
宏观社会结构视角的资源共享主要是间接的资源共享,共享平台成为间接交换的媒介。共享平台为宏观社会结构中的间接资源共享提供了一套共有的标准,使得交换资源的各方能以同样的情景定义进行交换。在宏观社会结构角度,会存在很多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但是依靠自由匹配的方式无法把资源有效地匹配到最佳状态,而会导致资源匹配失灵。资源需求方转而向共享中介寻求服务胜需求的满足,从而与共享中介形成交换关系。匹配失灵的的原因可以包括不完全信息、交换成本、公共物品提供等因素